民办函〔2018〕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2018年7月1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在提请修法后实施。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确保相关工作平稳健康运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要求上来。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是国务院深化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进一步激发养老服务业创新活力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高度重视,也对做好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坚决抓好落实,同时也要向各方做好解释沟通工作,推动形成改革共识和良好氛围。
二、做好正式实施前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工作。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要求,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要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后正式实施。在正式实施前,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事项继续有效,各地要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明确的条件和程序,依法依规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继续落实好“放管服”改革提出的各项便民利民措施。
三、切实加强监管工作。民政部门是养老机构设立事前指导、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职责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力量,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综合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保持行业安全运行和稳定发展。要依托实施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扎实开展养老机构安全隐患整治,确保消除重大安全隐患,为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营造良好外部环境。要结合各地实际,提前做好人员、机构、制度各方面准备,确保养老机构管理机制顺利转换。
四、提前做好工作衔接。民政部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部署要求全力配合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修订工作;各地已经制定养老机构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提早做好修订准备;正在开展养老服务地方性法规规章制(修)订工作的,要做好衔接。各地要全面梳理本地区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相关联的政策制度,逐项研究取消许可后的具体调整办法,确保取消许可实施后,相关政策制度平稳过渡。
各地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民政部办公厅
2018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