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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做好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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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7-26 浏览数:2734

民办函〔2018〕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2018年7月1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在提请修法后实施。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确保相关工作平稳健康运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要求上来。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是国务院深化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进一步激发养老服务业创新活力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高度重视,也对做好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坚决抓好落实,同时也要向各方做好解释沟通工作,推动形成改革共识和良好氛围。

二、做好正式实施前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工作。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要求,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要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后正式实施。在正式实施前,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事项继续有效,各地要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明确的条件和程序,依法依规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继续落实好“放管服”改革提出的各项便民利民措施。

三、切实加强监管工作。民政部门是养老机构设立事前指导、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职责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力量,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综合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保持行业安全运行和稳定发展。要依托实施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扎实开展养老机构安全隐患整治,确保消除重大安全隐患,为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营造良好外部环境。要结合各地实际,提前做好人员、机构、制度各方面准备,确保养老机构管理机制顺利转换。

四、提前做好工作衔接。民政部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部署要求全力配合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修订工作;各地已经制定养老机构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提早做好修订准备;正在开展养老服务地方性法规规章制(修)订工作的,要做好衔接。各地要全面梳理本地区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相关联的政策制度,逐项研究取消许可后的具体调整办法,确保取消许可实施后,相关政策制度平稳过渡。

各地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民政部办公厅

201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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