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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聚焦:尽快制定生态补偿法完善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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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3-14 浏览数:2594

3月13日消息: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东升近日提交尽快制定生态补偿法的议案,建议通立法推动生态补偿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统筹区域科学协调发展,推动地区生态屏障建设。

张东升介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由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共同构成的环境法律体系,确立了有关环境保护的具体法律制度。但在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关于生态补偿的规定比较抽象、笼统,适用性不强。另外,各部门分别立法,导致各自的规定存在重叠和矛盾,分散的生态补偿规定仅对某个要素进行补偿,造成整体功能保护不足,陷入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困境。

“受益地区和受损地区利益亟需通过立法协调”,议案指出,在生态保护和建设中,存在着“上游地区投入,中下游地区受益”、“欠发达地区投入,发达富裕地区受益”等不合理问题。生态环境最脆弱和最需要保护的地区,往往是经济较落后的地区。完善生态补偿立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和稳定的资金渠道,是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方针得以长期稳定实施的关键。

张东升指出,我国对生态补偿进行立法已经具备充分的政策基础、社会基础和经济基础。为此,议案建议,首先明确国家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和目标,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管理机制和各项制度。建立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建立资源环境价值评价体系、生态环境保护指标体系,建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和信息技术平台以及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价值的科学评价方法。制定和完善不同类型地区的生态补偿标准,进一步加大对中西部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支持力度,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地选择生态补偿模式,努力提高生态补偿的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其次,按照“保护者得益、受益者补偿、损害者赔偿”的原则来确定生态补偿的种类、范围。因保护生态环境而丧失发展机会的单位与个人应获得补偿,从生态环境中受益的单位与个人应对生态保护支付补偿,利用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单位与个人必须对其所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赔偿。

第三,研究推进各单项补偿政策的综合集成和融合,从单一要素补偿、分类补偿向综合性补偿过渡。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生态补偿机制建设中的权责。根据不同的受偿对象的特点,可以采用不同的补偿方式。一是财政转移支付补偿。对于各地因保护生态环境而导致的财政损失,采用财政转移支付的补偿方式。财政转移支付是普惠性补偿,也是最容易实施的手段。二是对于保护地区范围内居民因生态保护而丧失发展机会和经济利益的损失,采用居民民生态补偿。这也是一种普惠性补偿,有利于提高保护区居民的整体生活和保护生态环境积极性。三是对于土地被划为保护地而不能自主经营利用造成的经济和发展机会损失,采用直接权益损失性补偿。另外,还可以探索政策补偿、市场化补偿、技术补偿等多种有效、合理的生态补偿方式。

第四,根据各种环境保护措施所导致的收益损失来确定补偿标准,然后再根据不同地区的环境条件等因素制定出有差别的区域补偿标准。建议进一步加大生态补偿资金投入。坚持政府财政投入为主、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渠道。优先加大对林、草、土地、水资源建设及环境保护的补偿力度,加大对偏远地区、财政困难地区的生态建设补偿力度。

第五,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应当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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